调岗降薪,好像成了普遍现象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用人单位也可能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随之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
小刘2008年5月入职某酒店,担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6日,酒店下发正式通知,通知将小刘的工作岗位由总经理助理调整为中层销售岗位,薪酬也同时降低。2017年7月10日,小刘因不满酒店单方面对其作出调岗降薪的决定而未再到酒店上班,并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相应补偿。
法院判决酒店向小刘赔偿多少钱?59140.73元。怎么计算的?按照小刘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出小刘的月平均工资6225.34元,小刘一共在酒店工作了九年零两个月,6225.34元/月×9.5个月=59140.73元。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这要从《劳动合同法》说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调岗降薪,本质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那不叫协商一致。
补偿的依据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条有点复杂,简单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又不同意,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该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将工作年限设为n,n≤12,即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超过12年,计算补偿事也按照12年进行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上述标准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进行补偿。
作为劳动者,你需要准备什么?
首先你要明确自己的入职离职时间,最好的证据是劳动合同,如果入职时间早于劳动合同中写明的时间,自己要提供证据。
其次就是工资记录,以便计算平均工资。
最后是调薪调岗的通知,红头文件也好、邮件记录也行,仅凭自己说“他们给我调岗”,很难被法院支持。
最后,祝各位朋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