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区分
先说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简单来说,男女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婚前财产由谁所有,比如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的婚后工资都是二人的共同财产,男女双方觉得这样不快乐,于是书面约定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最终的法律结果是在双方离婚时,男女双方的婚后工资收入将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这并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习惯。
为什么要区分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
因为争议。
在实践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双方协商要离婚,于是自己拟定了离婚协议的条款,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没有立即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也就一直放在家中的抽屉里。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去办离婚手续,但男女一方不认可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提出了新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之前我们说过,离婚协议在离婚时才生效,上文中的男女双方虽然签订过离婚协议,但因为没有依据该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而后有一方要求重新拟定离婚协议,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被认定为双方分割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的依据。此时,希望按之前签订离婚协议的条款离婚的一方,就可能主张,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名叫离婚协议,但实际是男女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这份协议是书面形式并且双方签字了,它是有效的。
于是,这份协议酒精是没生效的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就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它是什么不靠嘴说
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在内容上可能有重合的地方。但是两种协议的目的存在本质区别,所以其实很好区分。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种了断形式。而婚内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婚内、婚前双方财产归属的一种约定,目的不是离婚。
二者有何区别呢?
首先,如果协议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则可以一眼辨别这份协议是离婚协议,因为婚内财产协议不会涉及抚养权的问题,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
其次,如果协议中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只涉及财产分配,则要看这份协议中对财产的相关约定是结束性还是持续性的。离婚协议是在离婚这个时点上,对之前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有的财产进行分配,一般有房产、汽车、存款、贵重金属、股票基金。而婚内财产协议通常会涉及从前已经有、以及将来可能有的财产,比如工资、将来购置的房产等等。
婚内财产协议中也常出现男女双方从工资收入中各拿出多少用于家庭生活一类的约定。分配财产用于买菜做饭换洗衣机,这肯定不是为了离婚而签的协议。
总之,在法律面前,牵强的解释是没有太大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