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讲了这份《分居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的原因。然而男方的部分继承人并不罢休,还提出了其他法律意见,咱们往下看。
约定不动产归女方所有,但未变更房产证,是否有效?
说到这里,就要先复习一条大家都熟悉的内容。从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物权编,都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变更都要经过登记,也就是俗称的“改房本”,没有进过登记,所有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本案中,虽然夫妻双方约定好这套诉争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是因为房本还没有改,所以男方的部分继承人认为,房子还是有男方一半的,有男方的一半就有自己的一份。女方则主张,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法律规定,以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法庭是如何评判的呢?
法庭认为,在本案中,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为物,产生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有很强的经济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身份法,调整的是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这种调整,没有经济目的,而是突显家庭职能。所以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这个领域,《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保持谦抑性(通俗解释是请《民法典》物权编克制一下),保持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尊重,尤其是夫妻间的财产分配不适宜由《民法典》物权编过度调整,而是应当在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础上,对于婚姻家庭编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物权编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适用。
第二,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不具有强制力。物权编虽然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应当登记,但也认可了一定范围内的例外,法律无法对例外的情形一一列举。另外婚姻登记已经是一种公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就物权变动原因、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应以是否进行了物权变更登记作为唯一评判依据。本案中,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边的两段内容可能太理论化了,咱们简单总结一下作为结尾。
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分配,不一定必须马上去办登记,但是一定要书面约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家是最小国”,国法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