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取材于真实案例,略有改编。
故事梗概:
2012年,男方于出差途中猝死,因还涉及继承问题,男方的部分继承人起诉女方,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男方的财产。在此过程中,男方的部分继承人与女方之间最大的争议,是一套房。
这套诉争房屋是2002年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2010年,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双方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协议中写明,双方感情破裂,但因为孩子还小,二人分居但不离家,等孩子长大后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以任何形式对这套房屋进行处置。
在这场诉讼中,男方的部分继承人主张,这套房屋,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女方则认为,这套房屋自己享有完全的处置权。经过激烈的交锋,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屋由女方单独所有,不按照遗产进行分割。
接下来,我们仔细看一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分居协议》是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
这里先要普及一个知识,离婚协议只有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离婚这个事实后,离婚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对抚养权、离婚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这份离婚协议虽然双方签字,但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八年后,二人真的要离婚了,一方拿着这份《离婚协议》要求履行,另一方说不行,我要重新分配财产。对不起,确实得重新分配,或协商或诉讼。所以在此告诫各位,离婚协议这种东西,没事别签着玩儿。
相比于离婚协议,可能大家对婚内财产协议更陌生一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分居协议》被认定为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在男方死亡时尚未发生效力,男方的继承人将对男方所持诉争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这只是婚内财产协议,在男女双方签字时,这份协议已经生效。
那么问题来了,这份《分居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按照法院的裁判观点,这份《分居协议》是双方婚内对财产的约定。理由有三:
第一,在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时,明确了双方是因为不给孩子带来伤害而分居,并不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第二,从《分居协议》中的内容看,通篇协议没有“离婚”,而是出现“分居”、“不离家”等词语,这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进行财产分配,而是通过这种协议来规避离婚的结果。
第三,《分居协议》,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形式。
斗争没有结束,接下来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