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和小蓝是一对夫妻,小蓝于2011年8月向小粉借款。
小红与小蓝因感情不和,与2011年1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确认离婚,婚生子由小红抚养,没有其他关于财产的约定。
2011年12月,小蓝又向小粉借款。2012年,小粉因小蓝不还钱,向法院起诉,法院确认小蓝应偿还小粉共计59万的债务。
2013年,小粉因为小蓝仍然不还钱,起诉了小红,小粉主张小红应当对这59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这59万是小红与小蓝的共同债务,小红要和小蓝一起还债。
小红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这59万不是小红和小蓝的共同债务,小红不用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
到底是不是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时,通常对借款的形成时间、过程、方式、还款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接下来我们就仔细说一说这些因素。
在本案中,小粉在庭审中自认,她和小蓝的借贷,是以“新债还旧债”的模式进行,最后一笔借款是2012年5月发生的,在2012年5月以前的借款均已还清。这是小红不用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关键,因为2011年11月,小红小蓝已经离婚,既然小粉承认小蓝在2012年5月前的欠款已经还清,即使小红和小蓝对小粉存在共同债务,那也已经还清了,小红不需要再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本案庭审中,小蓝对这59万债务的用途作出了说明,小蓝说,2012年5月向小粉的借款是用于自己经营项目和以前的借款,此时自己已经离婚,小红不知情,自己也并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看到此处,肯定有人会问,小红知情不知情,都是自己和小蓝说,万一是两个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呢?
本案妙就妙在小蓝和小粉之间的大瓜。小蓝说,自己从2009年开始和小粉有不正当关系,从而导致自己和小红感情破裂。小粉说,对,当时自己的丈夫还去小蓝家找过小蓝,小蓝和小红也因为这事离婚。所以,这绝对能排除小红小蓝设局坑小粉的嫌疑。
其实,很多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综合各种因素判断的结果,这里绝对离不来各方当事人对当时情况的描述,在庭审中,法官会对当事人就事实情况进行发问,几个问题下来,真假分明,毕竟真的假不了。面对一位每天审理同类案件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想把假的故事编圆满,还能抵挡住对方的对质,这种难度,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