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房屋登记
白月光和朱砂痣是一对夫妻,他们在1992年结婚,1995年,夫妻俩购买了一套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以下我们称这套房屋为“诉争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收钱后,开具了购买人为白月光的购房发票和售房登记表。因为诉争房屋是期房,当时并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所以房产证暂时没有下来。
两年后,白月光和朱砂痣离婚,按照司法解释,因为当时诉争房屋的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处理不了诉争房屋,双方可以在诉争房屋有了房产证后另行起诉。又过了一段时间,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是办下来了,可所与权人一栏赫然写着白月光父亲白砂糖的名字,朱砂痣得知这个信息后,无法接受,于是将白月光、白砂糖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份额。
朱砂痣怎么破局?
法院调取了白月光和朱砂痣当时购买房屋的档案,档案中,包括发票、购房登记表等一系列材料,购房人的名字都是白月光,且购房时是白月光和朱砂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是法院确认了诉争房屋是在白月光与朱砂痣婚续期间购买的这一事实。
但是白月光一家还有别的说法。
白月光、白月光的父亲白砂糖、母亲芝麻酱都说,购房款一共60万,是他们三个向案外人黄油的借款,他们齐心协力向黄油借了60万,用于白月光买房。白家人的这套说法,是为了争取法院能确认购房款并不是白月光和朱砂痣的共同财产,从而在房产份额的判定上,给自己一个更好的结果,或者更通俗一点,让朱砂痣给钱。
但是问题又来了,白家人的这套说法,有用吗?
先说所谓的“白家人向黄油借款60万”,如果确实存在借款买房的情况,那么法院在查明事实和作出判决的过程中,一定会考量白月光和朱砂痣共同债务问题,但是这个假设成立的前提是有充分证据让主审法官相信你说的是真的。在这个案件中,白月光家族与黄油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的证据,一样也没有。不仅没有书面凭证,连黄油给白月光家族的转账记录也没有。
这时候一定有人会说,黄油是出借人,欠条在黄油手里,黄油给的是现金,也没有转账记录啊。这个假设是可能的,但正常情况下,黄油应该出庭说明情况,可黄油拒绝作证。在这种情况下,白月光家族主张这60万是借款,但又拿不出证据来,法院对白月光家族的主张,无法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是白月光和朱砂痣的共同财产,诉争房屋的一半份额是朱砂痣的。
一定有人问,那房本怎么成了白砂糖的名字,这在审理过程中也被明确了,是白家人自己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