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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应对

作者:李冠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2次举报

随着股权投资的活跃以及民商事主体意识的增强,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所有权相关的诉讼日益增多,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者通常是股东、高管人员、利益相关者;控制权争夺的原因有可能是纯粹利益冲突,也可能是管理问题,抑或是立法执法层面的问题。当律师接触到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客户所处地位和期望目的,单纯的胜败不一定是客户最终追求的效果,详细了解诉求并选择合适的法律解决方式才能得偿所愿。

   

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资产转让之实

某中外合资公司,公司法人陈某与郑某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未办理股权转让审批程序,未支付对价。后该合资公司委任郑某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郑某接管公司,转移公司资产,并将公司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把公司财务转移到其集团公司。合资公司拟夺回公司控制权,追究郑某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难点在于涉及到股权转让和高管侵害公司权益两个问题;以刑事案件进行举报,公安以公司内部问题为由拒绝立案,但公司资产已经开始有转移的动作;案发地还存在地方保护和干预。如果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未必能在一审中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又难以实现合资公司实际拿回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本案的律师在处理此案时,绕开了股权转让问题,从高管侵权切入,以公司名义起诉郑某作为高管侵害公司权益;与此同时,公司法人陈某先行取得公章,控制公司的基本运营。在级别管辖上,原告选择向高院起诉立案并提起保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最高法驳回。第一回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不服上诉。第二回合:对方另行起诉要求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我方主张股权转让不成立,一审驳回对方请求,二审维持该判决。两回合下来,该合资公司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能有效处理合资公司的资产,虽然诉讼尚未终结,但基本实现了商业目标。

此案展现了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复杂性和残酷性,诉讼往往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来为客户的商业目标服务,律师须充分了解这一商业目的,厘清事实之后,选择合适的切入点。表面上是股权转让的程序不完整,受让人的实际目的是侵吞合资企业的资产,这种暗度陈仓的手法虽然做得隐蔽却逃不过专业人士的法眼,越是复杂的公司诉讼案件越能体现专业律师的作用。

想分享蛋糕还是想拿切蛋糕的刀

达能与娃哈哈的纠纷是一个实际控制权争夺的案件。从1996年起,达能与娃哈哈在中国总共成立了39家合资公司,达能公司持股51%,娃哈哈持股49%,由娃哈哈进行经营管理。与此同时,娃哈哈、达能各自与其他公司成立一些互相都无关联的合资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项目彼此相似,属于竞争行业。到2006年,由于以娃哈哈命名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年利润超过了10亿,达能希望通过出价40亿,使自己能占据那些与达能无关联的公司51%的股份,从而分享市场利润。宗庆后因该报价不合理而拒绝,随后产生纠纷。

达能表面是想与娃哈哈分享市场利润这块大蛋糕,实际上是想依靠占据51%股权的大股东身份继续呼风唤雨,达能眼馋的不是这块蛋糕,而是切蛋糕的刀。

达能和娃哈哈核心条款是一个不竞争条款,“甲方(娃哈哈)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达能的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极大的漏洞,以此为切入点将案件提交了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申请仲裁,控告娃哈哈与合资公司形成直接竞争,认为娃哈哈违反了不竞争条款,索赔100个亿。娃哈哈称非合资公司是合资公司代加工的单位,以此保证娃哈哈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而且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达能是知道的,现在忽然认为违约,是不诚信的表现;同时达能大量收购了其他饮料和奶业企业,设立了其他合资公司在中国,也构成了对合资公司的一些竞争。最终娃哈哈取得胜利,达能退出合资企业。

此案给中国的企业家一个很大的教训,即企业在面向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是离不开专业律师的,从达能发现娃哈哈的弱点开始就是专业律师在运作,一直到娃哈哈最终获得全盘胜利也归功于律师们对法律法规熟稔的运用。对于律师而言,合资公司的法律事务是非常全面而复杂的,任何一个小的细节都可能有极大的漏洞;原本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最终会演变成像达能与娃哈哈的全面战争,其目的在于解决商业目标。律师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具有高度的危机意识,不能只做简单考量,要时刻警惕对手是否醉翁之意不在酒。

总结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律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多数采用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将公司权力一分为三。股东会掌握决策权,这是公司运营和治理的基础;董事会掌握公司经营权,代替股东治理和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的公司运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掌握监督权,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侵害股东利益。

这种分权治理方式能有效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公司法》时就采取了这种分权制衡的原则。但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在2002年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表明了政府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理解,即“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获得来自于表达权的比例”。这种理解恰好印证了上文娃哈哈和达能为何如此看重股权。因为大股东的控制权力来自于其资本优势,依托于表决权的行使,表决权运用的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投资目的能否实现。

  公司的权力配置看重股权,是法律赋予的外观含义,但实践中存在公司实际管理人与所有人利益分离的情形,管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或者公司利益的经营决策。案例(一)中合资公司总经理郑某的表现非常典型。《公司法》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公司代位诉讼的解决办法,以公司名义诉高管损害公司权益。

公司诉讼中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内容主要有:

(1)股东身份权的争夺;

(2)表决权的争夺;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争夺;

(4)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权的争夺;

(5)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的争夺;

(6)公司财产的争夺。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目标通常为:

(1)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印鉴、财务资料、银行账户;

(2)控制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实际控制高管人员;

(3)控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

(4)获得公司的知情权;

(5)在取得公司控制权或知情权的基础上,追究违约方、侵权方的违约、侵权责任。

公司控制权争夺常用的手段除了诉讼和仲裁,常以私力救济,或是借助媒体曝光、刑事举报、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都是为实现其商业目标。一般而言,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出击的一方往往更容易占据先机,被动一方如果没有周密严谨的应对将难以获得胜利。值得玩味的是,商战打得火热却不一定战局惨烈,在一番激烈法庭辩论之后,双方可能最终以和解终局。律师需要把握商场的逐利本质,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案情掌握快慢节奏,才能在此类法律服务中游刃有余。

作者|向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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