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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考 | 跳楼自杀远不是你想象的那样简单

作者:李冠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9次举报

  2017年6月1日14时许,仪陇县高二学生尹某某从自家7楼窗户跳下,砸中路人彭某某。后彭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尹某某自杀未遂在医院抢救中,事件相关情况仪陇公安在进一步调查中。

       

类似跳楼者致人死伤的事件频发,令人痛心亦发人深省,我们在为跳楼者和受害者惋惜的同时,更应深思和探讨其中所关涉到的法律问题。跳楼自杀事件对受害者而言是天灾、人祸抑或意外事件?谁来承担受害者所受损害?跳楼者是否应该承担和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以下将结合司法判例就此类事件进行尝试性法律分析。

触目惊心之历史

跳楼致人死伤事件的历史回顾

  1. 2017年6月1日14时许,仪陇县高二学生尹某某从自家7楼窗户跳下,砸中路人彭某某。后彭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尹某某自杀未遂在医院抢救中。

  2. 2016年9月,郑州一男子坠楼砸死司机引起众人的关注,男子寻死没想到竟然路人无辜丧命,而跳楼男却送进了ICU。

  3. 2015年7月20日晚,贵阳市花果园一女子跳楼,正好砸中另一名过路男子,跳楼女子当场死亡尸首分离,被砸中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4. 2015年12月4日晚,一名男子在广州市荔湾广场跳楼企图自杀,却砸死路人。跳楼男子被救活后,被发现竟然是射伤警察后逃亡17年的悍匪、公安部B级通缉犯“黑桃A”——林锦成。

  5. 2013年6月,赵某在陕西汉中某小区一栋楼下经过时被一个坠楼男子砸倒,坠楼男子身亡,被砸的赵某落下了八级伤残。

  6. 2009年5月27日,南昌市火车站站前广场一宾馆,一名男子纵身跳下5楼,正好砸中楼下一名吆喝生意的男子。由于伤势过重,两人当场身亡。

  7. 2009年10月25日晚,重庆三峡广场陈家湾附近,一名女子坠楼,导致一名过路行人被砸伤,而跳楼女子离开了人世。

  8. 2007年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热闹欢腾的广州药学院学生生活区突然间“砰”的一声,一男生从3号楼7楼坠下砸中一女生,两人双双倒地,血流满地。该女生抢救无效死亡。跳楼者邓国旺则经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9. 2004年4月28日中午,李老太在回家经过某25层高楼南侧的消防通道时,清洁工魏某从楼上跳楼自杀,正好砸在李老太头上,二人当场死亡。

不可豁免之民责

跳楼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从民事层面分析,跳楼者砸死(伤)他人或因此损害了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看它是否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具体到跳楼者事件中: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跳楼致人死伤事件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跳楼致人死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事实。

行为的违法性

跳楼自杀者的跳楼行为造成了他人生命或财物的损害,法律并未允许跳楼者这样行为,这当然是违法的。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之间的因果关系

受害者的死伤与跳楼者的跳楼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具有主观过错

跳楼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是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受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有过失。【即使没有过错,依公平责任原则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跳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然而,应该注意到,有时此类事件中的跳楼者自身亦已死亡,其自身无法直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时应该用跳楼自杀行为人个人的遗产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此时,跳楼者不仅要承担一般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对受害者本身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鼎足三分之刑责

跳楼者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跳楼致人死伤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无预见可能性,其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回到跳楼自杀事件,如果当事人是因意外或丧失意识坠楼造成他人伤亡,则主观上无预见可能性;如果当事人有意选择了远离人群的地点,在一栋被废弃的大楼自杀,但不碰巧还是造成他人伤亡,则客观上无预见可能性。无论哪种情况,刑法上都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未积极追求,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当然,此种情形实属少数。

(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种情形较为普遍,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可以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

跳楼致人死伤事件

客体

跳楼者造成了第三人死伤的结果,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客观方面

若受害者因跳楼者的跳楼行为而死亡,则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若受害者没有死亡或因及时抢救生还,则跳楼行为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主体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若跳楼者与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他人的死亡/重伤主观上既无伤害的故意又无杀人的故意,但跳楼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因自己的情绪而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出于过失,故对跳楼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跳楼行为同时具备以上四要件的,则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视案情而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跳楼者的刑事责任,但是,无论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都无法改变跳楼者构成犯罪的事实。

元芳,你怎么看?

跳楼自杀行为的社会思考

此类事件留给人们的思考远没有结束。

跳楼者在跳楼过程中侵害他人生命或财产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既要惩戒违法者,也要教育世人,刑罚不会因跳楼者的“民不畏死”而失去意义,这种损人损己的行为更不能因为轻生者的弱势形象而得到法律的宽宥。

这是对跳楼者任意跳楼自杀的警示和惩戒,更是对生命的负责!

勇敢地面对挫折,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这才是此类惨剧留给我们的人生真谛。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生命的歌者。让世界因生命的存在而精彩!让我们的生命因责任而升华!


作者|文志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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