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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者:李冠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83人看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经济建设中大量签订,但是合同得不到完全履行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守约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1、合同解除权的定义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合同使双方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权利。
2、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属性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即能引起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说明解除权人仅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仲裁、裁判。当然,解除权人必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否则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可以对此种权利的行使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依照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采取的是通知解除模式。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应当将合同解除的事实及时告知对方。立法也把解除通知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我们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必须通知相对方,只有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时,该合同才能解除。
2、办理批准与登记手续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法条中仅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对期限具体时间均未做出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确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三个月内或一年期限内,当事人不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将会因此而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现阶段,中国的商品经济市场尚未成熟,无论是对待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合同,均需慎重,在依法依规的同时,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合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正确理解、遵守、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关规定,才能确保双方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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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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