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实际中,很多人将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相互混淆,其实两者并不是同一回事。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权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以确定继承活动真实、合法,并出具继承公证书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根据公证处的规定,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所需材料繁多,程序冗杂。
首先,继承人中的某一位先向公证处提出遗产继承申请;然后,公证处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尽职调查;亲属关系确定后,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办理继承权公证;最后,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全部收集齐全后,需要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处本着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审核过程相当严格,在继承者们对遗产继承无争议的情况下,经过上述程序,方能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某位继承者对财产分配有异议,或者不认同遗属的效力,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话,公证机构将不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当事人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继承权真实性、合法性。
此外,继承权公证费用还比较昂贵。根据2013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对于公证费用中关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增累计收取。
按照通知,公证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
收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的部分,按0.5%收取,1000万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也就是说,费用下调后,一套100万的房子,仅公证费仍需20万*1.2%+30万*1%+50万*0.8%=9400元。
在不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的情况下,办理继承过户的程序相当复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的要求非常高,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调查核实的能力,这就要求群众承担起自己搜集材料的责任。
因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婚姻法、继承法不熟悉,有时不能准确地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或因当事人专业知识欠缺,提交的材料也可能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仅在提交材料这个程序上反复周折,无形中拉长了过户周期。另外,由于少了公证机关对各继承人亲属关系及相关资料真实性的调查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此类资料的审核过程相当谨慎。
因此,即使当事者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还是得“自助”进行繁琐的取证。而类似于“证明死去的父亲没有私生子”、“证明死去的母亲没有养女”这样的奇葩证明也有可能频繁出现。
到头来,他们或许发现花钱公证还是最省心的方法。
63号通知取消了房产继承的强制公证,实质上是在为当事人节省了一笔公证费的基础上,把原本由公证处承担的责任转移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当事人需提交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审核的材料并不比办理继承权公证少。
公证处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完善的办事流程和多年的经验积累,其发挥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心仍然是难以替代的。
总之,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继承权公证花钱省事,无继承权公证省钱费事。强制公证的废止只是第一步,关于继承还有很多事要做……
作者 |刘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