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作为财富传承的方式之一,设立遗嘱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避免财富继承问题的产生,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那些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常识,助力每个有需要的家庭。
一、遗属的形式和效力。
1、公证遗嘱
效力最高。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书写或口述遗嘱内容。
2、自书遗嘱
须由遗嘱人书写全部内容,须由遗嘱人签名及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述遗嘱的文字记录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
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制作完毕后须将录音磁带当场封存。
5、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三、遗嘱形式或内容冲突,遗嘱如何认定?
1、没有公证遗嘱的前提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已有公证遗嘱的前提下,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3、有多份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四、立遗嘱看似简单规矩多。
通过上述几点对遗嘱继承有了简单的了解后,有的人会认为立遗嘱其实也不难。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遗嘱不规范而陷入纠纷诉诸法院的却屡屡发生,除了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外,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也成为遗愿不能达成的主要原因。
参考案例:王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王先生和王女士。两位老人于2001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2003年王老先生去世,2009年李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两套房中的大房留给王先生继承,小房留给王女士继承。2015年,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经法院查明,李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李老太太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名,立遗嘱的过程有王先生提交的视频为证。王女士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但未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核实,代书人系王先生的朋友,见证人赵某为王先生公司的员工。根据继承法规定,在本案中,法院可以认定代书遗嘱确属李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而见证人赵某与继承人所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李老太太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的一种遗嘱类型,它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要有合法的见证人。代书遗嘱中,如果见证人选择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遗嘱继承作为传统的家庭财富传承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优点,如遗产范围明确、财产分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继承人范围确定等。但是,遗嘱继承也有不可忽视的缺点:认证程序复杂,障碍重重;设立时遗嘱人的神志情况、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法律效力、遗嘱条文规范程度、真伪情况往往需要第三方判决,事后非常容易引起纠纷,引起家庭矛盾;存在道德风险等等。因而,为了避免因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建议有条件情况下可聘请律师做见证遗嘱或直接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
作者 刘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