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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关注的问题

作者:尹利兵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4次举报



笔者:尹利兵律师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公布,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中此次修改,是为贯彻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草案达三十二条,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五条中近一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特别是草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规定。下面,笔者将根据草案的相关规定,面这些农民兄弟最关心的问题,与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一、关于长期弃耕抛荒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

这些年“承包地连续抛荒弃耕2年,发包方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一度争议不断,这主要是由于过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具体的回收年限。根据草案的规定,现在可以告诉大家,承包地抛荒两年土地不会回收,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表示,连续抛荒三年以上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将土地收回后可以重新发包

二、农民进城落户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修改之前的土地承包法中,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需要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但是此次在草案中把这一条给删除了,并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意愿显然得到了充分尊重,这也意味着国务院此前提出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要求即将上升为法律。这样的话进城工作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维护再说的明白点就是,退不退出承包期,农民自己决定。同时国家也支持农民落户城市。

三、关于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

根据草案规定,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四、关于承包地调整分配问题

农民朋友们关心的“分地”、“调地”问题,如果要进行承包地调整,必须是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础上调整,而且要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这一点具有地方性,大家可关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五、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一直存在,针对这个问题,草案明确了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上将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包括妇女也就是说,只要证上有了名字的农村妇女权益就可以获得保障男女平等,在法律上提供了可操作执行的证载权利。

六、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

草案还规定了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比如把土地出租给别人种,收取租金,或者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和当地农业企业等获得分红,具体操作各地会所有不同。

另外农民朋友要注意土地流转后,如果对方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或者弃耕2年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那么作为承包方的“你”是可以终止合同,把土地收回来,而且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七、关于耕地承包期限延长问题

因此之前我国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此次草案修改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此外,草案还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大修,为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更强的法律支持,一旦草案通过落实后,相信一定能更好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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