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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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破产清算人身损害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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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何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俞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0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贵院作出的(2019)赣1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该裁定书认为双方原民间借贷关系已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在民间借贷中是否存在利息预扣、高息借贷等情形,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是否合理等争议较大,原审判决对此未进行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监1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重审。而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赣1103民监1号民事判决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若(2018)赣1103民监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则(2017)赣1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本案依法应予撤销并再审。二、申请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不查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中是否存在利息预扣、高息借贷等情形,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是否合理等问题,就房产进行处置、债权分配,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将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在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前提,且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直至破产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剩余不足的财产个别清偿被申请人的债务,该清偿行为可能会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不能公平受偿。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何启平辩称:首先,(2019)赣1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后,至今尚未审结;其次,涉案购房款不存在高额利息,该事实经法院查明及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共同签字确认;再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在生效判决后六个月提出,申请人已超过申请再审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赣11民再5号民事裁定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监1号民事判决,将***有限公司、程某、余某、周某与何启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该案现在审理中,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定书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不足。

  综上,***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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