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傅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