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约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7919110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下)

作者:严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4次举报

二、林炎、胡明浪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东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东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若未及时查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三、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人员“阿水”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团伙在老挝万象一栋别墅内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春艳、龙碧燕等一线人员,让被害人“报案”并让其拨打预先改好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后由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二线人员接听,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邓之桂等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以此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海英主要负责为该犯罪团伙做饭,同时亦冒充一线医保中心人员参与诈骗。邓之桂、刘海英、龙碧燕、刘春艳与其他同案人诈骗数额达人民币1036934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受纠集在该团伙中按照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获利相对较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碧燕、刘春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之桂、刘海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艳、刘海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缴,可对四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外组织实施的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邓之桂等人受纠集参加他人组织的诈骗团伙,发送医保卡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连环诈骗,
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款,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四、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9月9日,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并雇用被告人吴彩云在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租住房等地,通过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向对方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9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海鸿、吴彩云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晋河自2015年8月12日以来参与骗取17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彩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鸿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彩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晋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我们的生产生活变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雇佣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通过提供被害人准确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已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点。要从源头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安全保护是关键。除了公民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以外,各有关单位等也需加强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严约律师事务所 已认证
  • 执业3年
  • 15979191102
  • 江西严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631分 (优于93.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严约律师事务所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78910 昨日访问量:145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