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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上)

作者:严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11次举报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个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是为了普及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提示警醒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这6个案例包括: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林炎、胡明浪诈骗案,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诈骗案,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及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

其中,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拨打电话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诈骗钱款的目的。32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在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中,被告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三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三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对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及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杨海鸿、黄晋河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雇佣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通过提供被害人准确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海鸿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吴彩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晋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发布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一、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国团伙电信诈骗案,对戴春波等三十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戴春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故对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拨打电话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诈骗钱款的目的。近年来,电信诈骗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海淀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诈骗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为办理跨国类电信诈骗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一、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88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三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三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之趋势,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前一阶段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前阶段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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