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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有什么后果

作者:柯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和解与清算三种程序,并允许程序之间依法进行转化,以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债务危困企业的拯救与市场出清功能。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补充: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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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敏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公益普法志愿者。擅长公司法相关纠纷、合伙联营纠纷、经济类案件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72
  • 擅长领域:合同审查、公司法、经济犯罪、合伙联营、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