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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公司的发起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柯敏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2023-09-21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

  律师补充: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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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敏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公益普法志愿者。擅长公司法相关纠纷、合伙联营纠纷、经济类案件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72
  • 擅长领域:合同审查、公司法、经济犯罪、合伙联营、婚姻家庭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72 合同审查、公司法、经济犯罪、合伙联营、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