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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李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丽萍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7日 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81民初1645号

原告:田X,男,1986年12月3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及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开庭或询问,调查取证,提交与接收法律文书等,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放弃、变更执行内容,领取执行案款等相关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XX,女,1966年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

被告:米XX,女,1999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田X与被告李XX、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米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米XX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变更本案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唐XX、被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钱款65602.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钱款74602.53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共向被告借款18笔,被告向原告放款到账金额195400元,原告共计偿还被告借款270002.53元,可见被告收取的利息费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被告应将不合法的利息费74602.53元退还给原告。该笔资金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属实,双方是通过XX借贷宝平台发生的往来交易,原告向被告出借了资金195400元,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利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向被告按照法律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的利息,不符合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原则。而且原告支付的利息有23500元不是向被告方支付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米XX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米XX系被告李XX儿媳妇。原告田X与被告李XX、米XX通过“XX借贷宝”平台签订十八份《欠条分期协议》,其后针对协议发生往来如下:

1、2021年8月7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6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0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栀子花的思念”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4000元。

2、2021年8月10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4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7000元。

3、2021年8月16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0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7000元。

4、2021年8月20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4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7000元。

5、2021年8月28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1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7000元。

6、2021年9月1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5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6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10500元。

7、2021年9月7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3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15.00%,欠款期限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2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21000元。

8、2021年9月12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3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15.00%,欠款期限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7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21000元。

9、2021年11月5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5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0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10500元。

10、2021年11月10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5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5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4500元。

11、2021年11月12日,被告李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5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7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10500元。

12、2021年8月19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3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7000元。

13、2021年8月23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2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7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8400元。

14、2021年8月27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2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14000元。

15、2021年9月1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2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14000元。

16、2021年9月9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2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15.00%,欠款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14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14000元。

17、2021年9月14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3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15.00%,欠款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9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21000元。

18、2021年10月29日,被告米XX作为甲方(债权人)、原告田X作为乙方(债务人)签订《欠条分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欠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欠款利率为年化0.00%,欠款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2日。该协议签订后,微信名为“栀子花的思念”的微信账户向原告田X转账7000元。

原告在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向两被告指定账户转账进行还款,转账明细如下:原告向昵称为“风雨兼程”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21000元、原告通过“借贷宝”向被告李XX转账共计30502.53元、原告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账户转账共计44000元、原告通过尾号为0745的贵州省XX账户向账户名为李XX、尾号为0304的XX储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4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天赐典当行”的账户转账共计46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未雨绸缪”的账户转账共计24000元、原告通过“借贷宝”向被告米XX转账共计235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小米来啦”的账户转账共计4000元。

2022年5月11日,原告因认为被告收取的利息费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被告退还不合法的利息费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案外人贺礼系被告李XX之子、系被告米XX之夫。被告李XX自认微信名为“栀子花的思念”、“未雨绸缪”、“天赐典当行”的微信账号、昵称为“风雨兼程”的支付宝账号的实名验证人均为案外人贺礼,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微信账号实名验证人为被告米XX。原告对微信名为“爱国者”的微信账号、昵称为“沫沫”的支付宝账号的实名验证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021年8月至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为3.85%。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超过法律保护标准范围的利息款?原告与两被告通过“XX借贷宝”平台共签订十八份《欠条分期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原告到期还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借款本金合计288000元,但二被告实际仅向原告支付借款合计195400元,其中已预先扣除了利息。原告在借款到期后向二被告指定账户还款合计238002.53元。根据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现被告实际向原告出借的借款数额少于合同约定数额,原告支付的利息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最高限额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按实际借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并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未约定欠款利率或约定的欠款利率为年化15%,现原告自认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借款利率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米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米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X返还多支付的利息41981.89元;

二、驳回原告田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田X承担520元,由被告李XX、米XX承担920元。

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XX

人民陪审员  帅常伟

人民陪审员  文 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曾XX

书 记 员  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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