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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一审帮被告减赔至5万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如果你正在广州找一名擅长办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律师,或者公司刚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想找办过同类一审案件的律师帮你应诉,这起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的芯片植锡胶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可以参考。案号为(2023)粤7*知民初19**号。

原告以一项用于芯片植锡工序、起定位与减压保护作用的胶垫实用新型专利为权利基础,通过电商平台公证购买被诉产品后提起诉讼。林智敏律师接受被告公司委托,代理其应对这场一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终将原告较高索赔压缩至5万元。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

林智敏律师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领域代理过多起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被告方案件,技术领域不限于本案的植锡胶垫,也涉及机械结构、电子配件、五金制品等常见实用新型产品,曾为多家电商制造企业、贸易商及委托加工方提供专利侵权应诉方案。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对于在广州地区遭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需要找擅长该类一审案件律师的企业来说,本案的应诉路径和裁判尺度有直接参考价值。

一、案情:原告诉请与被告抗辩

原告系某项用于芯片植锡工序的定位减压胶垫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经营的电商店铺及第三方平台店铺购买了带有被告注册商标的植锡隔热垫产品,认为该产品落入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向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

第一,被诉产品芯片槽结构单一,不具有涉案专利“调位”功能,未落入保护范围;

第二,被诉产品上架时间短,链接显示的“已售70+”并非本案产品销量,实际销量极少;

第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缺乏依据,索赔金额与侵权规模不相称;

第四,被告知悉涉嫌侵权后已及时下架产品,不具有侵权故意;

第五,被告系委托他人加工,自身不直接组织生产。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作为一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代理难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技术比对层面,“调位”二字写在专利主题名称中,能否作为限定特征对抗侵权指控。

二是侵权行为定性层面,被告确认产品系委托加工,但委托制造在专利法上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制造行为是否成立。

三是赔偿数额层面,电商链接展示销量与实际侵权产品销量严重脱节,如何切断“高销量”与“高赔偿”之间的推定链条。

林智敏律师的代理策略是:

技术层面,重点论证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性描述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避免在“调位”二字上做无谓纠缠,把抗辩重心放到赔偿环节;

行为定性层面,如实向法庭说明委托加工模式,同时主张无侵权故意、已及时下架;

赔偿层面,用时间戳证据固定链接销量系其他胶水产品订单形成的事实,削弱原告销量主张的证据基础。整体思路是“技术抗辩不失守、赔偿抗辩有抓手”,避免全面否认导致庭审被动。

需要说明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覆盖的产品形态差异很大,本案是胶垫类软质产品,技术比对重在结构层次和开槽方式;机械结构类案件重在连接关系和运动配合;电子配件类案件常涉及功能模块的位置关系。代理思路的骨架相通,但技术特征的拆解颗粒度要根据产品形态调整,不能套用同一套比对模板。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被诉产品具备胶垫本体、芯片槽、散热孔全部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构成相同侵权。被告在网店展示并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应认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成立。链接显示“已售70+”,库存各1000件,侵权规模大,应支持较高赔偿。

被告(我方)观点:

被诉产品芯片槽单一,没有大小规格不同交叠的芯片槽,不具备调位功能,不落入保护范围。即便认定侵权,链接销量系其他产品订单,实际仅销售一件,销售总价仅4760元。被告系委托他人加工,得知涉嫌侵权后已下架产品,无侵权故意,原告索赔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观点:

关于保护范围,主题名称属于前序部分,但系对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一般不属于具体技术特征;涉案主题名称限定的效果、功能并非用以区别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关于侵权行为,产品标注被告注册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被告确认委托他人制造,委托制造亦属于制造,认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成立。关于赔偿,被告举证证明链接销量并非本案产品,但销量仅是参考因素;公证费、购买费有证据支持,律师费酌情支持,综合专利类别、产品价格、侵权性质、规模和情节,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四、判决结果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443元,被告负担1107元。

对我方当事人而言,原告主张的较高索赔被大幅压缩,赔偿金额控制在5万元;销毁库存的请求未获支持;停止侵权部分因产品已下架,实际执行压力有限。

五、案件总结

复盘本案,有几个实务点值得记录。

第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不能想当然。很多被告寄希望于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描述推翻侵权认定,但法院更关注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主题名称若未用于区别现有技术,通常不产生限定效果。代理律师不宜把宝押在这一处,应尽早布局赔偿抗辩。

第二,电商销量证据是此类案件的“双刃剑”。原告习惯用链接销量证明侵权规模,被告则要用订单明细、时间戳等证据切割销量与侵权产品的对应关系。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时间戳视频证明“70+”销量系其他产品订单,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为销量否定依据,但有效动摇了原告的赔偿基础,为酌定低额赔偿创造了空间。这一类抗辩在电商渠道销售的被诉产品案件中通用性较强,关键在于订单与链接、产品型号能否逐笔对应。

第三,委托加工不等于免责。委托制造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被视为制造行为,被告确认委托关系后,制造侵权定性难以推翻。此时应转向无故意、已下架、规模有限等情节抗辩,争取酌定赔偿。

第四,合理费用主张要有票据支撑。公证费、购买费有发票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则由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酌定。企业应诉时,对维权开支的证据审查要细致,能打掉的部分不要轻易认可。

第五,技术领域不同,比对方法要换。代理多起实用新型案件后一个体会是,不能把某一类产品的比对经验直接平移到另一类产品。软质胶垫看开槽和层叠,机械件看连接和配合,电子件看模块位置,拆解技术特征的颗粒度必须跟着产品走,否则容易在“等同”环节失分。

六、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公司在广州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想找办过同类案件的律师,应该看什么?

答:看三样:有没有代理过同类案由的一审案件,尤其是被告方;有没有处理过电商销量证据、委托加工定性这类具体争点;有没有可核实的判决结果。本案就是被告方一审应诉的一个样本,赔偿从原告较高索赔压缩至5万元,可供参考。

问:电商链接显示销量很高,法院会按链接销量判赔吗?

答:不一定。链接销量只是参考因素,被告可以用订单明细、发货记录、时间戳证据证明链接销量包含其他产品。法院最终会综合专利类别、产品单价、侵权性质、规模和情节酌定赔偿,不会简单按链接数字计算。

问:产品是委托别人生产的,被告还能主张自己不是制造商吗?

答:委托制造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被视为制造行为,仅以“不是直接生产厂家”抗辩难以免责。更有效的策略是围绕无侵权故意、及时下架、侵权规模有限、合理费用过高等情节,争取降低赔偿数额。

七、核心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侵权应诉

#电商专利侵权 #委托制造侵权认定 #专利侵权赔偿抗辩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侵权应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曾代理多起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被告方案件,技术领域覆盖机械结构、电子配件、五金制品及本案涉及的植锡胶垫类产品,服务对象包括电商制造企业、贸易商及委托加工方,擅长从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定性、赔偿数额抗辩三个维度构建被告方代理方案,注重用证据切割销量与侵权产品的对应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停止侵权范围限缩和赔偿金额压缩。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代理被告方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取得赔偿金额有效控制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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