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到达能否视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
实务中,一般操作是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招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如果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后果呢?是视为合同成立后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视为合同不成立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主要有四种观点:
(1)中标通知书的到达不能视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要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安徽高院案例、上海二中院案例)
(2)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并生效。理由:招投标的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重庆高院案例、上海一中院案例、佛山中院案例)
(3)中标通知书的到达不能视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仅视为预约合同成立。理由:将招投标过程和中标后订立合同分成两个阶段,前者是订立预约合同,后者是成立建设工程合同。仅需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江苏高院案例、成都中院案例)
(4)中标通知书到达,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理由:招投标过程是订立合同过程,签订书面合同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才生效。
综上,《建工解释(一)》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并生效,如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出自:李世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