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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分析

发布者:李世民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3日|分类:经济仲裁 |436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分析

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阳合同:中标合同。

阴合同:另签的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仅表现为中标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还有可能是其他无偿赠予合同或者高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达到变相降低工程款的目的。

 

效力问题:

原则上不允许在签订阳合同后另行签订变更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但是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后另签的除外。《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3条。

 

具体区别如下:

 

1)签订阳合同后,如并非客观情况发生而另行签订实质性变更的施工合同,构成阴阳合同,阴合同无效,以阳合同为结算依据。(最高法(2012)民申字第754号案例)

 

2)签订阳合同后,如客观情况发生而另行签订实质性变更的施工合同,不构成阴阳合同,合同有效。(最高法(2019)民终557号案例)

 

出自:李世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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