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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九:(离婚请求权限制三)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


婚姻家庭之十九:(离婚请求权限制三)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九篇,介绍离婚请求权限制三: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概述

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是指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中,对某些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程序,也叫做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出发点:

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期间内,女方在身体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负担,如果这个时候对女方的身体上、精神增加过重的负担,对女方本人以及正在孕育的胎儿、出生后的婴儿,都会造成影响,在这个时期限制一定的离婚诉权,合理且必要。

对期间的理解

该期间为法定期间,分为三种。

一是女方怀孕期间。如果起诉时并没有发现女方怀孕,而是在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时发现女方怀孕的,也适用该规定,驳回男方的起诉,即使在一审判决作出,在二审期间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原判,驳回男方的起诉。

二是女方分娩后1年内。无论女方分娩后胎儿是活着出生还是死亡,均受该期间的限制。

三是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妊娠,都不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例外规定:

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该期间提出离婚,自己已经有所准备,她经过价值衡量认为只有离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胎儿的利益。对此如果予以限制,反而会对女方和胎儿、婴儿不利。

2.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该期间的限制。对此何为确有必要,一般包括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情形,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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