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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四:可撤销婚姻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41人看过

婚姻家庭之十四:可撤销婚姻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四篇,介绍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1.可撤销婚姻也称为可撤销婚,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

2.可撤销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是婚姻的基础合意没有达成的违法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的特点:

1.可撤销婚姻的违法内容是违反婚姻当事人的结合须是真实婚姻合意的要求,即违反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可撤销婚姻基本具备了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只是当事人的合意不够真实,因此不发生当然无效的后果。如果受胁迫的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依照法律予以撤销,发生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诉请撤销,则婚姻仍得继续存在,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3.可撤销婚姻仅仅是当事人的婚姻合意欠缺真实基础,没有违反结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而当事人须在一定的时限之内请求撤销违法婚姻,超过规定的时限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4.可撤销婚姻仅仅缺乏当事人结婚的真实合意,只涉及当事人的结婚意愿问题,因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须为婚姻当事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其他人不享有这种权利。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规定:【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存在胁迫行为

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有重大疾病未告知

   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患病方未尽告知义务;患病方未尽告知义务与对方同意结婚有因果关系;未患病方在知情后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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