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之六(遗产继承的通知)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六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谁进行通知、如何通知等问题。
继承通知的必要性:
继承开始后,应当进行继承通知,使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知道继承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已经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执行人知悉继承开始,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指定赴任,履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继承通知义务的具体意义:
1、对继承人而言,接到继承开始的通知,就确定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作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对于遗嘱执行人而言,继承开始的通知也非常重要。继承开始,就意味着遗嘱生效,遗嘱执行人就应当开始执行遗嘱。
3、对受遗赠人而言,继承开始的通知同样重要,因为:受遗赠人在接到继承开始通知并知悉遗赠的事实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接到通知,则无从知道自己的受遗赠权,作出是否接受遗赠也就无从谈起,甚至由于未作出意思表示而被认为拒绝接受,因而损害其财产权益。
4、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继承开始的通知同样重要。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在继承开始后,就根据协议约定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取得所有权。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得到继承开始通知后,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主张通过遗产实现债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通知义务的履行:
通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1、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一般要求是立刻而不延迟的向受通知人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
2、通知的方式,应当以将继承开始的事项传达给对方为原则,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还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
3、上述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有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