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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中的遗嘱能力问题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58人看过


设立遗嘱中的遗嘱能力问题 

遗嘱能力概念:

遗嘱能力,是指被继承人依据法律享有的,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

遗嘱能力分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遗嘱能力的是第1143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采纳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的立法例。

我国自然人在遗嘱能力上分为有遗嘱能力和无遗嘱能力两种类型。

1、有遗嘱能力人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具有遗嘱能力,为有遗嘱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均为有遗嘱能力的人,可以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2、无遗嘱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无遗嘱能力,不得以遗嘱处分其财产,即使设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标准:

确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应当有一个确定的时间标准。各国继承法一般认为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标准是立遗嘱时。

我国《民法典》对此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地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明确规定了遗嘱能力的确定,应当以立遗嘱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无遗嘱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当然无效。

延伸阅读:

1、精神病人的遗嘱能力。

2、聋、哑、盲等遗嘱人的遗嘱能力。

上述人群的遗嘱能力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由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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