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9 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就隋氏六兄妹法定继承纠纷作出判决:坐落于李沧区九水路** 号某社区 **** 户的安置房由六人按份共有,各享有 1/6 产权。判决生效后,房屋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完成不动产登记,原告隋先生(三子)垫付了全部登记费 130 元。
因房屋仅 89 ㎡且由其中一名被告实际居住,六方对“卖不卖、多少钱卖”僵持半年无果。原告遂委托戚聿山律师于 2024 年 8 月 8 日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司法拍卖房屋;
按 1/6 比例分配拍卖款;
判令未缴费的两位被告各返还原告垫付登记费 21.66 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代理思路与关键动作
程序先行:
– 以《民法典》第 304 条“共有物分割方式”为据,先提“拍卖变现”方案,兼顾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避免被反指“恶意折价”。证据固化:
– 提交(2023)鲁 0213 民初****号生效判决、不动产权证、登记费电子发票,锁定按份共有及垫付事实;
– 整理六方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半年内多次协商出售未果,已满足“无法达成协议”之前置条件。诉讼成本管控:
– 对 18198 元高额受理费提前释明风险,但仍坚持起诉,目的是“以打促谈”,为后续自行出售奠定心理基础;
– 将登记费追索单列为一项独立请求,确保即使拍卖被驳回,亦能实现部分可量化成果。调解备选:
– 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调解意向书》,表明若被告同意限期自行出售,原告可撤回拍卖请求,但须同步结清登记费并设定逾期拍卖条款,为被告提供“最后台阶”。
三、判决结果
2024 年 9 月 1 日,李沧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隋甲、隋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原告登记费 21.66 元;
驳回原告要求拍卖房屋并分配拍卖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8,198 元由原告负担。
虽拍卖请求未获支持,但原告成功:
– 全额追回垫付登记费 130 元(另三位被告已主动支付);
– 取得法院“六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既判确认,为下一步再次起诉或申请强制拍卖埋下伏笔;
– 通过高额诉讼费负担的判决,向其余共有人释放“拖延成本极高”的强烈信号。判决生效后第 5 天,六方在律师主持下重新达成“限时 60 日内自行出售,否则共同委托拍卖”的私下协议,房屋已挂牌交易。
四、案件评析
拍卖共有房产的司法门槛
司法实践对“拍卖分割”持谨慎立场:需同时满足“无法达成协议+拍卖不贬损价值+原告同意折价”三大要件。本案因被告一致反对且原告拒绝折价,法院驳回拍卖请求符合现行裁判尺度。小额请求撬动大局面
戚律师将 21.66 元登记费追索单列,保证案件“至少不亏”;该部分胜诉不仅树立原告守约者形象,也迫使缺席被告进入执行程序,形成心理威慑。以打促谈,实现诉讼目的“曲线落地”
虽然判决表面败诉,但原告通过诉讼固定了“共有人僵局”证据,并借助高额受理费负担的压力,倒逼其余共有人回到谈判桌,最终实现“自行出售、公平分款”的初始目标,彰显“程序性胜诉”的深层价值。
五、律师点评
“共有物分割案件,切忌‘一条道走到黑’。”戚聿山律师指出,“法院是否支持拍卖只是战术节点,能否打破僵持、促成变现才是战略终点。我们把诉讼费当成‘逼定成本’,把登记费当成‘必胜抓手’,用可承受的表面败诉换取实质上的出售启动,客户最终拿回了属于他的 1/6 现金对价,这才是真正的胜诉。”
——大成律所青岛办公室 戚聿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