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希志|时间:2024年05月30日|1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原告方认为,受害人在被告管理的水库钓鱼时不慎溺水身亡,水库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被告方应负有保护钓鱼者安全的责任,但因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溺水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青岛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95542.9元;
被告胡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95542.9元;
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于2023年12月8日由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与被告方围绕水库是否允许垂钓、安全警示措施是否到位、责任归属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法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了案件事实。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视,同时也强调了个人作为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法院认定,虽然水库管理方和个别被告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但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自担大部分责任。法院的判决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并据此确定了赔偿责任和金额。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案提醒公众,无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还是个人,都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合理预见并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