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下来一份二审胜诉的判决书,历时半年的遗产纠纷之争,终于落下帷幕,当事人心里一块石头也总算落了地。
案子是这样的,我方当事人父母育有四子女,我方当事人是大哥,另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其中三弟早逝,父亲去世后,母亲主要和二弟一起居住生活。二弟近水楼台先得月,把持了母亲的大部分积蓄和退休金,还有100多万的售房款也全部转走。母亲于2023年去世后,所有遗产都被二弟占据,拒不分割,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四妹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将我方当事人和二弟都列为了被告,请求分割遗产。
这个案子接的时候,实际母亲有多少钱其实我方当事人并不清楚,只知道有一笔大额的售房款120万不知去向。钱有多少,查一查肯定都有记录,但这个案子最大的风险就在于不知道母亲生前是否已对财产做了处分,毕竟母亲和二弟一起生活,所有钱都在二弟的控制下,关起门来,他们商量过什么,我们什么都不清楚。
开庭时,一开始二弟不承认120万购房款在他那里,表示不知道钱去哪儿了。法院依法调查证据,发现钱款到账第二日,他就带母亲到银行将所有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并注销了母亲的账户。见此,他又辩称这笔款项是母亲赠与他的,但又不能提供任何支持赠与的证据。他主动找来两位邻居作证,说母亲在世时曾说过百年后把财产都给二弟。一下就被我抓住漏洞,邻居的证词恰恰说明,母亲生前未对财产进行任何处分,正好驳斥了他主张赠与的言论。尽管二弟几次三番存在不如实供述的情况,又拿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法院依旧在很大程度上照顾了二弟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的原则,判决母亲的存款14万,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8万均由二弟继承,售房款120万,大哥和四妹各继承30%,二弟继承40%。
尽管一审判决已经对二弟相当宽容,他却依旧提起上诉,但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都不愿意一家人对簿公堂,可利益驱使下,难免会有人失了本心。虽然法院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其中当事人损耗的时间、精力,一家人的离心却再也无法弥补了。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老年人既要养生身体,也需要有保护财产的意识。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在世时财产不被侵夺,其次也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规避掉身后遗产分割的风险。毕竟等真走到法定继承这一步,不见得是我们真实的意愿。自己的钱,想怎么处分,还是我们自己决定最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