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一个法律援助的案子,当事人阿姨2006年拿38万在苏州买了一套商铺,不仅烂尾了,实际交付面积还短缺几平方,当时经过协商,卖家给阿姨签了一个欠条,承诺对应不足的面积退还购房款2万块钱。结果,显然是石沉大海。
当年的38万,阿姨若是随便在上海买套房,现在怎么也是百万身家了,可惜遇到了不良商人,不仅房子没落到,欠的钱也拿不到,只能通过法律援助渠道找到了我。
我跟阿姨详细沟通后,发现这个案子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却有一个致命风险——已过诉讼时效。这件事发生在2006年,距今已过18年,阿姨并不懂法,不知道超过三年未行权的债权会变为自然之债,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会驳回阿姨的诉求。我如实把案情分析告诉阿姨,阿姨还是坚持想要争取一下,看着阿姨真诚的目光,我果断接下来这个案子。万一呢,万一对方不提出抗辩呢?
很快就立案,安排了开庭,我和阿姨一大早赶往苏州开庭。临近开庭,被告还没到,我稍微放心一些,不来还好,法官直接缺席审判即可。不料在开庭前两分钟,突然一份闪送到了法庭门口,说是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我一下警惕起来,答辩的内容很可能会涉及诉讼时效抗辩,我当机立断走到门口接下闪送的文件,向法官说:“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又不来当庭答辩,实属藐视法官,藐视法庭,这份文件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没收。”顺手便把文件拿到手里。
法官看了看我和当事人阿姨,没有否定,正常开庭。庭审非常顺利,我们提交了切实的证据,被告人没到,自然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辩。
庭后,我打开那份闪送文件,果然上面的答辩内容是诉讼时效抗辩。功夫不负有心人,当事人阿姨最终获得了胜诉。
法律会维护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人,而律师要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发声的时候,强势一些又何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