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含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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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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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大肆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作者:李含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次举报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网友咨询:


  一方大肆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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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含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自2017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长期深耕债权债务清收、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辰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