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凡琪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7日 20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某出版公司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版权许可协议》(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出版《某某行为学》一书,书籍ISBN号为978-7-5086-8096-5”。某某出版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正版书籍显示,该书于2021年4月第25次印刷,定价48元。
2021年4月23日,某某出版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某某出版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检查的手机,登录某某公司经营的“拼某某”APP,搜索进入名称为“某某图书”的店铺。该店铺经营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历城区某某图书店”,法定代表人为“邹某某”。店铺内第一件商品为“某某行为学”的书籍,该商品详情处显示“ISBN编号:9787508680965”等信息。取证人员花费15.2元购买该商品一宗,订单编号为:210423-459963106302126。该商品经快递送达后,包裹内为被控侵权书籍《某某行为学》。经当庭拆封被控侵权图书并与正版图书比对可见,被控侵权图书大小偏小、印刷质量不清、纸张质量较差。
某某图书店注册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等。根据某某公司与包括某某图书店在内的独立第三方经营者签订的《拼某某平台合作协议》载明,某某公司负责拼某某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某某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甲方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存在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质量标志、名优标志、包装装潢等行为。同时,拼某某官网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指引中包括通知程序、注意事项、处理流程、侵权处理等内容,其中通知程序明确,权利人如认为第三方在拼某某平台提供的商品侵犯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提交《维权投诉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权利人认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服务的准确名称、网页截图、在拼某某上的具体链接地址及其提供者在拼某某上公开的名称。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出版公司依其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协议,取得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某某出版公司有权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提起诉讼。经庭审比对,能够认定被控侵权图书系侵犯某某出版公司专有出版权的商品。某某图书店系从事出版物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由其印刷生产的情况下,某某图书店应当就侵害作品发行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拼某某平台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的发布者。本案中,综合拼某某平台中商家及商品的数量、某某公司的信息管理能力以及涉案图书的作品类型,客观上难以实时核查全平台商品侵权情况,中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提出投诉后,某某公司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某某公司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某某出版公司虽主张以平台显示的单价及销售数量计算损失,但该标准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某某出版公司实际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某某图书店的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对某某图书店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予以酌定。
判决结果:一、被告历城区某某图书店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某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品发行权的行为;
二、被告历城区某某图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