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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荣某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刘凡琪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李某某系荣某某公司管理的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沂河某某小区 7 号楼 1-202 室的租住业主。李某某在该居住房屋中安装有监控设备。2021 年 9 月 18 日 20 时 40 分许,安装的监控设备在李某某手机上提示有人入室盗窃。李某某遂打电话给小区物业,同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进行了现场勘查,但至今未破案。

公安机关向李某某询问被偷的物品时,李某某陈述:“六六福”牌金手镯价值 21388 元,“老庙”牌手镯花 19564 元购买,“卡地亚”牌戒指花 10000 元左右,“周大富”牌金项链花 5000元左右购买,“宝格丽”项链花 10000 元左右购买,钻石项链花1000 元左右购买,共损失物品价值 66952 元左右。

在庭审时,李某某提交了 2020 年 5 月 7 日,在兰陵六六福珠宝店购买足金手镯、玫瑰金项链、玫瑰金戒指的售货单,该售货单上记载价值为 24900 元,并记载已开发票。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是有限的,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荣某某公司作为沂河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夜间巡更等。被告荣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某所居住的7 号楼 1 单元 202 室被盗时,小区内的治安监控探头正常工作,小区门卫或物业管理人员对过往车辆、人员等进行了安全检查、登记等,荣某某公司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管理职责,给窃贼作案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导致李某某家被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荣某某公司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荣某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 7470 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凡琪律师,2013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后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曾在法院系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