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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曹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刘凡琪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4日 17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 年 5 月 12 日,葛某某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曹某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款 48000 元。2021 年 3 月 27 日,曹某向葛某某补签借条一份,载明“兹有曹某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向出借人葛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 49000 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1 日,借款利息为月利息 2%。本人答应此借款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全部还清。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因借款人不按时归还借款引起的诉讼,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曹某。借条出具时间 2021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葛某某向曹某发送微信信息称“你借这四万八千块钱马上三年了,之前订的 2 分的息疫情原因给你按一分,你光还息不还本,说年底前把钱给我又没动静了……”,曹某回复微信信息称“你说话也别弄难听,我是欠你钱,你来我店里坐着也没用,我有你不用来我也给你……以前我多少能给你点,那是买卖还可以,现在疫情这么长时间,店里还赔钱你知道实体店太难干,你的钱我一分都不会少,欠条我也给你打了,我也不是坑人的人”,葛某某发微信信息称“……2021 年 3 月 27 我才找你打借条,加利息 49000 打的借条……你要还抓紧,还是 46500 不还就按借条利息还吧,我对你够仁义了,今年六月到十二月半年利息没给你算,算的话不止这些,按借条银行利息算到现在更多”,曹某回复“我知道了”。葛某某提供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曹某最后一次向葛某某转款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 日,金额为 1000 元。另查明曹某与李某某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登记结婚,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登记注册“临沂商城发耀化妆品商行”,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服务美容。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葛某某为向曹主张债权,提供了转账记录、补签的借条、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案涉借贷事实发生在曹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称“疫情时间长……店里还赔钱……你知道实体店太难干”,能够确认该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经营的店面,故该借款应为曹和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葛某某要求曹和李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的确定问题。通过案涉证据能够确定原出借本金为 48000 元,补签借条时将此前所欠利息计入本金记为 49000元,而在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微信聊天过程中葛某某要求曹46500 元抓紧还款,可见案涉借款的本金在偿还过程中已实际降为 46500 元,故法院确认案涉借款本金为 46500 元。关于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及起算时间问题。案涉补签的借条载明月息为 2 分,葛某某在微信中向曹催债时曾自述因疫情将利息降为月息 1 分,还表示“你要还抓紧,还是 46500 不还就按借条利息还吧”,案涉证据显示曹并未按照葛某某的催收及时清偿,故葛某某认诺的降息条件并未成就,但案涉借条所载利率标准高于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保护上限,法院确定案涉借款的利率按照双方补签借条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葛某某自称“今年六月到十二月半年利息没给你算、算的话不止这些”,故应认定葛某某已经放弃 2022年 12 月 31 日前的利息,法院依法确定案涉借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原告葛某某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支出保全费720 元,系因被告曹、李某某怠于还款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应由被告曹、李某某负担。原告葛某某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案涉借条中的约定,法院对原告葛某某主张的律师费 3000 元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曹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葛某某借款本金 46500 元及利息。

二、被告曹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葛某某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凡琪律师,2013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后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曾在法院系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