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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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出版社与历城区某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者:刘凡琪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7日 1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7日,谈某(主编)与中国某某出版社(出版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协议一份,载明:作品名称为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某某科学》,双方约定“乙方委托甲方编写上述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享有以纸制图书和数字出版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外文)的专有使用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乙方有权将作品的电子版权有偿转授给第三方使用。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2015年10月29日,马某(主编)与中国某某出版社(出版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协议一份,载明:作品名称为《某某儿科学》。乙方委托甲方编写上述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享有以纸制图书和数字出版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外文)的专有使用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乙方有权将作品的电子版权有偿转授给第三方使用。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某某科学》、《某某儿科学》图书版权信息页载明的出版发行人为原告。2021年3月25日,原告代理人李某某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李某某使用自备的经公证人员清洁检查后的手机,通过拼多多平台其本人账户,在“某某书城”购买“《某某科学》、《某某儿科学》”图书商品。2021年3月28日,公证人员签收了上述网购图书包裹。包裹经查封检查,其中包括《某某科学》、《某某儿科学》。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正版图书在纸张大小、防伪标识、厚度、质量、印刷色彩等方面不同,其余与原告正版图书相同。

拼多多平台“某某书城”的经营者为某某百货店,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1年2月8日,经营范围为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等。某某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商。某某公司与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载明某某公司服务范围为: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2021年8月13日,某某公司已删除、断开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原告经合法授权,并在其所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注明其系该图书出版发行人,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基于该权利而产生的发行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说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某某百货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书城”上销售的涉案图书,图书内容与原告作正版图书相同,应当认定为复制品。某某百货店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且被控侵权图书在纸张大小、防伪标识、厚度、质量、印刷色彩方面与原告正版图书有所不同,可以认定某某百货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某某百货店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书的发行权。某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维护商,在本案中及时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已经履行采取必要措施,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中国某某出版社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本案因其缺乏侵权受损或某某百货店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时间及规模、原告委托律师出庭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6000元。被告某某百货店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负。

判决结果:一、被告历城区某某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

二、被告历城区某某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凡琪律师,山东大学法学系,曾在法院系统工作数年,积累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经验,现任山东金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