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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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为“鸿蒙”商标被驳回谈企业品牌创建时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者:聂丽敏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6日|分类:知识产权 |333人看过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起因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某为申请注册的第38307327号“鸿蒙”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而驳回了某为对上述商标的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为38307327号“鸿蒙”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份判决书,对于某为拟推出的“鸿蒙”系统来说,可以说是巨大的打击。

【案情简介】

熟悉某为的用户可能都知道,某为其实早在2016年就开始了“鸿蒙”系统的研发,2019年召开记者发布会正式推出“鸿蒙”系统,而就在近两个月,某为部分用户已经接到了推送,升级成为了“鸿蒙OS2.0”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兼容安卓应用,系统占有内存也降低了,流畅度很高,用户使用感受非常不错。可就在发展态势非常良好的节骨眼,某为竟然在“商标申请”环节遭遇滑铁卢。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某为申请注册的“鸿蒙”商标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第10024420“鸿蒙”商标、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8923320“鸿蒙CRM”商标存在类似,进而驳回了某为公司对“鸿蒙”商标的申请

【某为起诉理由认为】

一、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二因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度,并与原告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故构成类似服务。

三、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原告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四、原告主张引证商标一至二目前处于商标撤销程序中,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暂缓审理本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

一、申请撤三,需要时机也需要运气。

笔者看到这份判决书,认为某为如果想打赢这场诉讼着实不容易,两枚引证商标是在2010年和2011年获准注册的,稳定存续的时间较长。即便因现在“鸿蒙”商标被驳回,某为想到了通过申请“撤三”的方式试图将两枚引证商标都撤销掉,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除非某为真的如此幸运,两枚引证商标在近三年真的没有实际使用,否则,不仅仅是官司,就连“鸿蒙”系统的正常上市都要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收购或改名,操作困难,损失更大。

判决作出后,有不少网友也提到,不如某为将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就可以合理合法使用“鸿蒙”商标了。

笔者认为,网友确实是比较天真啊。这里要收购,那就要收购两个公司,为了一个商标进而把公司收购,这个方法显然不是成本最低、操作最便利的。

那如果要“鸿蒙”系统改名的话,某为近几年为了这个系统作出的所有宣传和推广作用都将大打折扣,对企业内在价值也是打击非常大。因此,无论是改名还是收购,都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三、“鸿蒙”商标被驳回,说明了某为品牌建立策略出现了什么问题?其他企业如何避免该类问题的产生?

(一)创建品牌时,要提前检索近似商标

企业在创建自己的品牌之前,一定要提前在商标局查询自己想要创建的品牌或者商标是否已经存在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本案如果某为在早期进行研发时就通过检索发现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了“鸿蒙”商标,那就会避免了今日这份尴尬的局面。

(二)某为的尴尬僵局如何破解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且引证商标的撤三程序刚刚开始。二审判决应该不会中止审理。某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

第一,全力以赴撤三程序,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掉,再去重新注册“鸿蒙”商标。此种方法风险较大,且引证商标如果不能被撤销,某为将会非常被动。

第二,二审审理期间积极与两枚引证商标的公司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由两家公司出具“共存协议”。毕竟商标是私权,如果两枚引证商标持有人都认可某为“鸿蒙”商标与其共存,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又有什么强行借口继续驳回某为的申请呢?

但是话又说回来,虽然“共存协议”是目前解决近似商标共存市场的通用做法,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除了考虑“商标私权”的属性,还仍然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需要保证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即便有共存协议,也很难改变商标被驳回的结果。

某为这场“鸿蒙”商标之战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是大势所趋了,而某为所犯的这种错误是目前企业创立品牌时经常会犯的。笔者建议,商标无小事,预防风险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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