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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讯公司“王者荣耀”商标维权案终于赢了

发布者:聂丽敏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6日|分类:知识产权 |397人看过


说起“王者荣耀”,我想不管是小学生、中学生抑或是青年或者中年人都对这款游戏非常熟悉了。名气这么大的游戏,我自然认为某讯公司早就已经做好了商标全类别注册的工作。但是!事实证明,还是我对某讯太自信了,他们最早竟然只在10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王者荣耀”商标,这可不就给他人制造了抢注的可乘之机了嘛。

问渠公司就是这位抢注者,问渠公司不仅将“王者荣耀”这4个汉字注册在了第33类酒类商品上,还将与“王者荣耀”近似的文字例如“王者荣耀1+1”“王者荣耀1915”“王者荣耀归来”等均进行了注册。每次到了这个时候,笔者都会不由感叹,现在的抢注者对于自家品牌建设的规划都具有高瞻远瞩的眼界了,为啥很多自创品牌的权利人仍然在坐以待毙呢?


话说回来,某讯公司当然不允许任何人将自家手游名称流入到酒类行业里面畅销啦,所以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对问渠公司注册的第18379954“王者荣耀”商标的无效申请。

某讯公司的理由是:第18379954“王者荣耀”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与某讯公司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侵害了某讯公司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王者荣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某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某讯公司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二是“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三是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问渠成裕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四是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第二,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一、“王者荣耀”之所以能够维权成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商标法》(2014年修订版本)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认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二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是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容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四是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某讯公司之所以能够反败为胜,当然不是侥幸。首先得益于“王者荣耀”这款游戏在诉争商标注册日之前就已经在市场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二来,抢注者的抢注行为显然恶意的太明显了,不仅将“王者荣耀”抢注,还将与之近似的商标也进行了注册,不止如此,还将“王者荣耀”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了注册,种种行为无一不表明了这“抢注”的故意啊,有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感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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