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会被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如果要主张是借贷关系,证明借贷合意很重要,双方有表达过“借”“还”“欠”等借贷意思,则不论转账金额大小,一般认为是借款。如果没有,转账“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或者节假日、纪念日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认为是为了维系感情的普通赠与。
法律是理性的,但感情是感性的。我们在投入一段感情时,当然应该真诚和付出,但也要保留必要的理性和边界。希望这段分享对您有帮助。
王美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