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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发布者:朱云|时间:2024年03月19日|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冈市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XX,组织机构代码706XXXX8625-4。

负责人:黄XX,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XX,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冈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XXXX112507261。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

上诉人黄冈市社区服务中心因与上诉人石XX、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冈市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社区服务中心与石XX均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冈市社区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6元,上诉人石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XX审判员涂建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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