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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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的认定要件、合同无效后果与抗辩举证路径 ——从深圳一起再审检察监督案谈起

作者:潘勇铭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2026-09-02

  一、房贷风险不在于某笔利息过高,而在于出借行为的整体形态

   手里有闲钱,偶尔借给亲友周转收取合理利息,与长期、反复向不特定的人放贷赚取利差,法律评价截然不同。前者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后者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担保的约定一并落空。

  王某于2019年8月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后发现,2018年至2019年间,法院共受理王某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13件,基本情况与本案类似;其中王某在2016年的某三个月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有息借款达10次以上,且其与不同借款人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以及借款人出具的借据、收据,均系类似专业贷款机构使用的格式版本。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于2025年7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被采纳。

   该案提示两点:其一,已经取得生效判决的案件,并不因判决在先而当然排除被认定为职业放贷的可能;其二,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某一笔借款利率高低,而在于出借行为是否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与经营性。

   二、职业放贷的认定要件与量化口径

   (一)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二)三项核心要素

   无放贷资格:出借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放贷业务资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能构成。

   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对价,通常即可认定具有营利性,不以收取高息为必要条件。

   对象不特定、行为具反复性:出借对象超出亲友、同事、单位内部等相对固定的熟人范围,在一段期间内多次反复出借。三者须结合判断,次数是重要参考而非唯一标准。

  (三)“多少次算经常”:刑事标准与民事口径的分野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混淆的一环。刑事入罪标准出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民事认定不能直接套用刑事标准,但一般认为民事标准不应比刑事标准更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已制定细化口径。

适用层面口径来源具体标准
刑事入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2019年10月21日施行)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展期的按1次计算-
民事认定(河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十七条(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同一出借人或其关联出借人两年内出借资金6次以上,一般可认定为职业放贷-
民事认定(天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二十一条两年内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一般可认定具有营业性

   关于广东、深圳的口径:截至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全省统一的职业放贷人认定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综合裁量方式,结合出借次数、涉诉案件数量、合同格式化程度、资金来源、借款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穿透式认定。部分案例中法院参考刑事“2年10次”标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上述外地标准仅具参考意义,深圳个案中法官仍享有较大的综合裁量空间。

   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三层处理

   (一)本金:仍应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不等于债务消灭,借款人取得的本金仍属应当返还的财产。

   (二)资金占用费:原则是LPR,但存在有、无过错两条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由此形成两条计算线:借款人(占用资金一方)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按一年期LPR计付资金占用费;借款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后者标准显著更低,但在职业放贷案件中,借款人通常明知或应知对方以放贷为业,“无过错”的证明难度较大。

  (三)已付高息:抵扣本金或主张返还

   抵扣本金:已支付的利息先抵充按LPR计算的应付资金占用费,多余部分抵扣本金。

   另行主张返还:就超出本金与资金占用费之外的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能否追回、追回多少、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取决于付款凭证的完整程度与受理法院的裁判尺度。

   (四)时间效力与分阶段计算

   《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案件,原则上适用新规。出借人的放贷行为跨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时间(2019年11月)的,实务中存在按阶段分别计算利息损失的裁判思路。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受理时间、合同成立时间逐项核对。

   四、借款人一方的抗辩与举证路径

   职业放贷的举证难点在于,出借人的涉诉记录、关联出借人情况通常不在借款人掌握之中。可考虑按以下顺序推进:

   1.尽早提出效力抗辩。合同效力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但当事人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说明出借人无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对象不特定三项理由,避免只在利率高低上纠缠。

   2.书面申请关联案件检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指南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或虚假诉讼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广东、深圳虽未见同类明文,当事人仍可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出借人及其关联出借人的涉民间借贷案件记录。

   3.固定“格式性”证据。收集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文本,比对是否与其他借款人所持文本一致;保留中介招揽、公开宣传、名片、朋友圈或其他明示放贷意愿的聊天记录与截图。

   4.核查资金来源与流向。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砍头息)、由第三方账户代收利息、多账户分散收款等情形;这些事实同时可用于佐证行为的经营性。

   5.制作已付款项明细表。逐笔列明付款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区分本金与利息,作为抵扣或返还请求的依据。

   6.注意再审难度。已取得生效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通过再审或检察监督推翻的难度显著高于尚未进入诉讼的案件,宜在答辩阶段即行主张。

  五、出借人一方的合规边界

   出借对象限于亲友、同事等相对固定的熟人范围,不通过中介介绍、网络发布或公开招揽方式扩大对象范围。

   使用自有资金出借,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利率约定控制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截至2026年7月20日,一年期LPR为3.00%,四倍为年利率12%。LPR每月20日公布,具体案件须以合同成立当月的公布值为准,不得沿用旧数。

   避免在短期内反复使用同一格式合同文本,不预扣利息,不通过第三方账户收取息费。

   保留资金自有来源证明与款项交付凭证,转账备注写明“借款”。

   警惕刑事风险: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六、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公安不立案,就说明借贷合法。刑事上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与民事上职业放贷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并非同一套规则。不构成犯罪,不意味着民事合同有效。

   误区二:合同无效就不用还钱。无效不等于免责,本金仍应返还,资金占用费通常仍需支付,只是约定的高额利息与违约金不再受保护。

   误区三:只要利率没超过LPR四倍就安全。利率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反复性与对象不特定性才是核心;即便利率在保护线内,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同样构成营利性。

   风险提示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法律风险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职业放贷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事实依赖性与地域差异性: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细化口径不一,广东、深圳目前未见统一的量化标准,个案结果受出借次数、涉诉案件数量、合同格式化程度、资金来源、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同类事实出现不同认定并不罕见。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能否追回,还受证据完整程度与诉讼时效的限制。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并进入执行的案件,推翻难度较高。出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另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可能。发生纠纷后,建议先就证据组织、抗辩路径与诉讼请求设计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应对方案。

潘勇铭律师——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以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强制执行为主,涵盖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务执行、公司事务、法律顾问等的诉讼代理和非诉服务。

中山大学法学。20余年企业运营、法务工作经验。擅长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敬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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