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5月,委托人邵X应聘成为某外卖驿站的外卖送餐员,,该驿站隶属于某快运公司名下,驿站负责人为该快运公司的员工,委托人邵X平时受到驿站负责人的管理与派单,并且在工作中需穿某快运公司的工服,期间快运公司与委托人邵X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委托人邵X发放工资。后委托人邵X在送餐的过程中意外受伤,委托人邵X要求快运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快运公司不予赔付。冯律师分析认为,委托人邵X与快运公司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委托人受到快运公司的管理与制约,存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并且委托人经过正式招聘入职,其工作是稳定的、持续的和长期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快运公司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冯律师经过诉讼前充分的案情分析与材料准备,最后经过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快运公司与委托人邵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快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