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某甲原系某市某区某镇副镇长、镇长及某市某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等职。2014年至2015年,某甲利用主管土地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某风景区扩建项目中,伙同某村党支部书记某乙,通过违规办理营业执照、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帮助某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649万余元。事后,某甲收受某乙给予的现金X万元。此外,2012年至2022年间,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工录用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共计X万元及价值2.5万元的手表一块。案发后,某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贪污罪的定性与受贿事实的认定。关于贪污罪,辩护人提出涉案款项系某乙个人资金,未进入单位账户,某甲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且给款时间在拆迁款发放前,不构成贪污罪共犯。关于受贿罪,辩护人主张部分款项属人情往来,部分收受钱款无具体请托事项,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同时提出某甲具有特殊自首情节,且已全额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明知某乙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而抢建违建、违规迁照,仍利用职务便利出谋划策并提供帮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649万余元,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系贪污罪共犯。鉴于某甲在共同贪污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系自首;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在案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
【律师价值】
高炜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面对双重指控,高律师精准切入贪污罪构成要件,从公共财物客体、主观故意及时间节点等维度深度剖析,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某甲为从犯。在受贿罪辩护中,细致甄别款项性质,主张剔除人情往来及无请托事项款项,并敏锐捕捉自首、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轻刑罚的有利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高炜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