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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作者:庞浩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6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庞浩,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土建专业学历背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23105987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