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司法实践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计算
一、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二、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计算的三种观点(新疆地区)
新疆地区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计算主要有三种司法观点:一是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二是按照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具体停工留薪时间;三是医嘱无全休的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
(一)除乌市外的其他各地州观点
除了乌鲁木齐市之外的其他各地州司法裁判观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
举例如下:1、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2民终532号判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吴某实际伤情,结合《停工留薪期目录》中其他手指骨折3个月,本院确定吴某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2、喀什市人民法院(2024)新3101民初4863号判决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可有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劳动仲裁委计算12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规定。
3、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2民终1032号判决书:
本案中,魏某伤情为:头颅外伤、颅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侧颧弓及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内固定)、左侧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对应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颧弓骨折),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
3、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43民终141号判决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可以确定何某的桡骨干骨折S52.3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4、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823号判决书:
根据买某的受伤部位,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中关于髌骨骨折S82.0计算6个月停工期的规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2年的判决书,针对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1、第一种观点:按照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具体停工留薪时间。
举例如下:(1)(2024)新01民终1973号判决书:依据《巴州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内容,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周某住院,出院医嘱载明:休息叁个月。故某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8月22日至11月30日。本案中,周某出院医嘱中载明2023年8月22日入院至2023年8月31日出院,全休三个月。现周某上诉称,应当按照6个月来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为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段,故周某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9天;(2)(2024)新01民终6799号判决书: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具体停工留薪时间。本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院为漆某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显示漆某两次住院治疗共30天,出院后需休息1个月,则确认漆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住院30天和出院后病休2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9,475元(xxx元/月×2个月+xxx元÷21.75天×22天)。
2、第二种观点:医嘱无全休的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9360号判决:本案中,刘某2022年5月28日受伤,门诊诊断证明书仅载明初步诊断显示“左足第二趾远节趾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患足共6周”,无全休医嘱,结合《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载明其他趾骨折停工留薪期3个月,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三)自治区高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停工留薪期观点,即应当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具体期限。
比如(2024)新民申92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及《停工留薪期目录》,蒲某拇指骨折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拇指肌腱损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故蒲某停工留薪期应为住院期间加6个月。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据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确定期限。本案中,蒲某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记载其住院6天,其提供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记载全休3个月,原审判决依据该两份证据认定蒲某停工留薪期为96天,符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
三、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1、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司法判决观点。比如:(2024)新01民终7892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工伤鉴定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工伤鉴定部门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2024)新01民终4492号判决也详细阐述了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