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魏某于2004年7月入职新疆某公司,一直从事预算员工作,2024年3月,新疆某公司以开会的形式,无故将魏某工作岗位从预算员调整至资料员,2024年4月7日正式向魏某送达《调岗通知书》。因调岗后工资待遇降低、且新岗位与魏某专业不符,魏某明确拒绝调岗。2024年4月28日,公司再次向魏某送达《调岗通知书》,将魏某工作地点从A项目部调整至B项目部,因两个项目部工作地点相距200多公里,魏某明确拒绝调岗。2024年6月魏某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888元。
二、仲裁结果
支持了魏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仲裁观点
魏某在预算员岗位工作近20年,公司先将其调整至资料员岗位,后因魏某拒绝又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距离原工作地点200公里以外,期间未与魏某协议一致,且魏某拒绝调岗后依然到原岗位原工作地点上班,但是公司未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工位、电脑等必要劳动工作条件。魏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四、实操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议一致方能变更。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