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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作者:杨瑛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4次举报

一、案例简述

劳动者李某自2008年入职新疆伊犁某公司,2024年4月向伊犁州某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2008年至2019年的加班费80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万元等。2024年8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仲裁结果:支持了部分加班费、驳回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就上述争议劳动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出判决。庭审中,劳动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开始计算时效。公司则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应自当年度届满之日起计算,已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驳回。

三、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1、普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争议焦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是否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四、实践中部分劳动仲裁及法院观点

(一)伊犁州某县劳动仲裁的观点

尼劳人仲字〔2024〕73号仲裁裁决书: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劳动者休息权利受到影响可主张的补偿,这与劳动者基本正常工作时间提供脑力或体力劳动后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同种性质的费用。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而不适用该条第四款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二)某市劳动仲裁观点

沙劳人仲字[2025]34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显然年休假工资报酬属劳动报酬。因此,年休假工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2024)新01民终7670号判决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200%部分在性质上并非劳动报酬,受一般仲裁时效,即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故劳动者当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于第二年开始起算一年内主张

(四)陕西省高院观点

(2025)陕民申396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主张9年每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明知其未在本年度休假,或者双方约定未休年休假依次顺延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下,申请人在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后主张权利,且方正公司对此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原审法院据此未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原因该条款的第四款主张其申请该项权利未超过仲裁时效,但该条款的适用情形与其主张不相适应,且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所以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五、结语

可见,目前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裁判口径,新疆各地州也没有统一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实施,而未休年休假涉及到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亟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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