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张某系新A……实际出资购买人,2021年张某与某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张某雇佣驾驶员陈某,2021年8月陈某在驾驶途中出现事故导致身亡。后陈某家属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起诉某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与某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之后驳回了陈某家属的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运营性车辆挂靠行为比较普遍。尽管被挂靠单位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具体聘用何人为司机、聘用条件、经营管理、薪酬待遇等,均与被挂靠单位无关。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工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虽然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但是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