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曹某于2009年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7月开始休产假,2022年9月,该公司给曹某发微信,称:产假结束不用再来上班了……。后曹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1、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2022年9月,曹某正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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