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很多,但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向单位提出离职时,告知用人单位离职原因系单位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向单位提出离职时,未告知离职原因(因拖欠工资离职)或在离职申请书上载明系个人原因离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上述第三十八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有(一)至(六)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该条赋予了劳动者法定解除权。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款规定的理解应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二)(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