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的女儿熊某于2016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新疆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熊某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至5000元不等。2016年10月21日17时12分熊某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昏迷,公司员工呼叫120将其送入医院救治,当日23时42分熊某因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提供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市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病案(病案号×××、)及院前病情告知书(病案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予以印证。其中院前急救病案内容写明:“急救日期:2016年10月××日,……。到现场时间:17时××分。患者姓名:熊某。现场地址:××街×号××座×号,病史陈述人:同事,可靠程度:1、可靠,……。场地:2、工作地,……。现病史:患者同事代述患者工作过程中突然意识丧失,昏倒在地……,立即拨打120,赶到现场患者昏迷……。”院前病情告知书中签名处显示签名为“李某”,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17时45分。新疆某公司对于熊某2016年10月21日在公司昏倒及员工呼叫120急救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不清楚拨打120公司员工的姓名,辩称熊某只是一家名为“书刊公司”单位的顾客,事发当日熊某是到公司向法人李某了解应聘情况时昏倒的,公司仅是把其送到医院,双方没有关联性。
二、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院前急救病案的记录内容可有效反映出申请人之女熊某确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过,同时,经本委向该医院调查核实,在院前急救病案中所记录的代患者陈述的同事,系在院前病情告知书中签字的“李某”。庭审中,被申请人陈述“李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但其提供的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公司考勤表中却显示有员工“李某”的姓名,因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与其陈述意见相互矛盾,本委对其陈述意见难以采信,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对于院前急救病案与院前病情告知书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本委予以确认。院前急救病案与院前病情告知书的记录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之女熊某向被申请人提供过劳动的事实,据此,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与公司无关联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委不予采纳。综上,本委认定熊某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熊某和被申请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规定情形,故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熊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之女熊某与被申请人新疆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之女熊某与被申请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判断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准。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熊某)没有与被申请人单位(新疆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首先,申请人之女熊某和被申请人新疆某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有效反映出申请人之女熊某接受新疆某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定熊某和新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因熊某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足20天,其在审理中也未能提供在公司工作的充分证据,但劳动仲裁结果之所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主要在于其提供了医院120急救出症的相关诊疗证据,其中对于申请人事发情况作了具体详细的记载,成为关键证据。因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情况下,申请人具有初步的证据意识,收集并出具了有效证据从而赢得了仲裁委的支持。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为维护合法权益应树立证据留存意识,尽可能收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如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如果双方一旦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会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此外,要向广大劳动者提示的是,虽然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该以用工之日为准,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
